我國1990年對成立涉外婚姻未作規定。我國處理涉外婚姻問題的法律規定主要有:1983年8月17日由國務院批準發布的《中國公民國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1983年12月9日由民政部作出的《關于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以及1986年《民法通則》第147條。我們根據這些規定來討論我國對涉外結婚的處理問題。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結婚問題
我國一般允許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中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中國的僑民)在我國境內結婚,但不準我國的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同外國人結婚。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2條:“申請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民法通則》第147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這表明,在我國境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也就是婚姻締結地法。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方式為民事登記方式,對外國人同中國公民結婚登記還有一些特殊要求:
1、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外國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國僑民由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相當于縣級的工作單位出具證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的,按結婚辦理。
(2)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的結婚問題
在結婚實質要件方面,我國立法對法律適用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我國一般要求當事人遵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即依婚締結地法,但也適當照顧有關外國法中關于結婚實質要件的具體規定。在結婚形式要件方面,根據民政部《關于辦理涉外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對于男女雙方都是來華工作的外國人,或者一方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另一方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要求在華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公民國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可予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以讓婚姻當事人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婚姻登記有效的條文。長期居住在我國港、澳特區的外籍華人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的,對持有其國籍所屬國證明的,也按《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這實際上是主張在結婚形式要件方面適用婚姻舉行地法。我國也承認基于條約或互惠,外國人雙方在具有同一國籍的情況下,到本國駐華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或依宗教儀式結婚。但是,這種登記或舉行宗教儀式并不免除他們遵守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有義務。
(3)中國公民之間以及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在中國境外的結婚問題。
中國公民在國外結婚,包括結婚當事人雙方為中國人或一方為中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在實踐中,我國從尊重當地國家的主權及保護當事人的實際利益出發,承認他們根據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是有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關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的規定也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的情形。但我國法律對結婚當事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境外結婚適用什么法律無明文規定。對中國公民來說,為了使他們的婚姻在日后回國的情況下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要求他們締結婚姻時盡量不與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主要是不應與婚姻自由的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以及保護婦女合法利益原則相抵觸。
至于外國人在我國境外結婚,一般不會和我國發生直接聯系,但有時會發生承認或確認其效力的問題。例如,按伊斯蘭教締結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只要是根據有關國家的有效法律所締結的,婚姻當事人到我國旅行或工作,我國并不否認這種婚姻在我國境內的效力。